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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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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240
引用:
作者emh01304
何謂"檢討他的用槍時機"?
法官判刑的理由是"踰越用槍合理標準"
你要去檢討它的"用槍時機"作什麼?


這也是我一直強調的“"踰越用槍合理標準"是什麼來判定的

是依照結果來判定嗎?還是依照法官的自由心證?

法官的認定

衡以被害人倒車拒捕之過程中,被告始終站立於被害人車輛之駕駛座車門旁,距離甚近之
情形,則被告原可選擇避開汽車,再迅速透過巡邏警網圍捕,或趁周遭無波及他人之危險
而可持槍朝被害人車輛之輪胎射擊,以阻止被害人駕車逃離,並非有立即使用槍械對人身
射擊之必要。

而我的認定

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的用槍時機: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時
而且不是針對嫌犯的要害射擊,足見其原意不是要致嫌犯死亡,況且,現場情況也會因個
人的判斷,危機的感受程度而不同,以此來判定警察踰越用槍合理標準,我覺得太過。

那如果覺得我的理由並不足讓您信服,那也沒關係,畢竟每個人的思考方式並不相同,也
無須強求一致。

有網兄說光是脫逃就開槍是有適法性的問題,我也贊同,不過先把警械使用條例的用槍
時機第三條改掉。畢竟,國家賦予警察捉犯人的責任,也賦予他在緊急情況下開槍的權利
,可是這個緊急情況的認定,可能會因法官的自由心證而有所不同,那不是很奇怪嗎?

也有網兄提出嫌犯若是陳進興的話,結果又是如何,法官的自由心證會不會因為嫌犯是陳
進興而有所改變?

這都是蠻有趣的思考方式,不過以這一點來看話,法官的自由心證應該不會因為他是陳進
興而做出不同的判決吧!!
舊 2015-12-31, 09:11 AM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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