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daa
我會舉這個例子,是因為我覺得法官是依據結果來判決
我舉的例子,嫌犯只是受傷,所以沒有執法過當的問題
您舉的例子,嫌犯受傷導致開車撞死更多人,所以執法過當
當法律是依照結果來判決的話,那麼當然死的人比較有利不是嗎?
為何不是檢討他的用槍時機是否符合法規的規定,是否有重大的過失?
就像您舉的
在這事件中,警察明顯有過失,也不符合法規的用槍規定,對沒有反抗能力的人開槍
被判刑也是剛剛好的
但回到台灣這個案件,警察有何過失或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我卻看不出來
當所作所為合乎法律規定,卻又要被判刑,那不是很奇怪的一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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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檢討他的用槍時機"?
法官判刑的理由是"踰越用槍合理標準"
你要去檢討它的"用槍時機"作什麼?
看不懂這兩者有何差別?
舉個例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40921/473804/
對方不只想跑還險些撞倒警察 , 這時警察開槍符不符合用槍時機?
如果你說符合 , 那不要打什麼輪子了 , 就直接開槍把那女的給帕猴伊系 , 你說好不好?
樓上有人說既然跑了為什麼不能開槍? 這個女的也跑呀 , 甚至這個案例還更危險警察還差點被撞倒
那若當時警察是直接開三槍射破她大腿動脈 , 她最後開車落跑之後葛屁 , 那你覺得這是合理還是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