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你說打死了17名 , 有跟你說那打死了17名的全都沒事嗎?

美國警察能開槍 , 台灣警察一樣可以呀
阿差別就事後一個去給美國法官 , 一個去給台灣法官認定要不要擔責任
要擔責任算你衰不用擔責任算你走運 , 就這麼簡單呀
像之前就看了一個改編自2008年的弗魯特韋爾車站事件的電影
該事件是一群警察在電車站壓制了一名黑人疑犯 , 突然其中一名警察直接拔槍出來朝已經無法動彈的疑犯近距離射擊 , 導致對方送進醫院後失血過多死亡
(下面影片的第二段就是當時事發時的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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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件的最後結局是開槍的警察被判刑坐牢 , 其他沒開槍但是有份在場參與行動的警察全部被革職
感覺有些人似乎是那種好萊屋警匪片看太多 , 好像以為美國警察出去就是可以隨便開槍開到爽 , 事後不用被調查不用負責任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