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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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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引用:
作者gdrs
通緝犯逃逸本來就可以用槍,警察也不是一開始就用槍,喝止不聽才用槍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引用:
作者aesdu
車主是 ...

那來牽車的一定是車主嗎? ...... 同夥? 債主? 更大尾的? ...... 不要說沒發生過喔

所以只要不確定的人一律用槍擊要犯視之嗎?
手放進口袋就當作要掏槍嗎?
這是發生在去年2月,有槍擊要犯在通緝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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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不幸的事件,對雙方都是,認同法院判決的人不代表不支持警察執法,或者是仇警,
記取教訓才能改進避免再次發生不幸的事情。

台灣不再是一個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的國家,
保障人權限縮公權、無罪推定的法律都是血淋淋的教訓成就出來的,
從王迎先、蘇建和案、新光吳如月搶劫案、江國慶冤死案,
從自白就可以定罪,到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訂定,到無罪推定原則.....都是血淋淋教訓成就出來的,
成為真正的法治國家台灣還有漫長的路要走。
     
      
舊 2015-12-30, 02:14 PM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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