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gdrs
*停權中*
 
gdr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講通緝犯好像很聳動 但不是所有的通緝犯都這麼罪大惡極

有的人兵單沒收到也是通緝犯 見警即逃(可能只是因為交通違規) 需不需要用槍打他?
本案只是竊盜通緝 不是十大槍擊要犯...


通緝犯逃逸本來就可以用槍,警察也不是一開始就用槍,喝止不聽才用槍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舊 2015-12-30, 02:01 PM #17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drs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