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erocat
名 稱 警械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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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4條第3款來看,警察用槍是合理的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用槍要領:
一、情勢異常急迫,先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警告之;
二、經警告後已有服從之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三、使用武器應注意勿傷及他人;
四、非情況確有必要,儘量避免傷及其致命部位;
五、武器使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再依用槍要領來看,警察也沒錯
警察站在車門旁就是會被衝撞到,所以開槍也沒錯
全照規則來還被判刑
這就是法官的自大,認為自己的判斷比行政機關的相關人員商定出來的規則更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