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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m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34
引用:
作者yyptw
感謝告知!已退休不碰這行業數年
真不知有此規定
不過依照以往討債招式
徵信社不行
會用
刑法共犯理論
民法共同侵權行為,連帶之債
迫使站長提供IP
這可能是以月為影為什麼這樣叫:

有ip也沒有用,
有了ip還是要跟電信商要使用者的資料,
這個動作是要“法官”批准的才可以查的。

不過,檢察官亂勾“勾錯”3年以上本刑,
法官沒有看清楚,
還是查得到,
你也無可奈何。
舊 2015-12-30, 09:32 AM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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