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erocat
政府執行公權力應該符合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政府執行公權力的比例原則包括,1.合目的性,2.侵害最小,3.法益權衡。
死者是逃已經不用討論,這種開車逃法有沒有危害員警生命-沒有,
警員(認為)他正在被攻擊或他的生命正在被危害,
如果這樣就可以使用所有能夠用上的手段自衛那就違反比例原則了(防衛過當),
沒抓到死者有沒有對公眾有立即危害? 應該沒有,他不是10大槍擊要犯。
據新聞,死者有攻擊警察前科,但這不代表他也會再次攻擊-類推禁止。
以後有沒有其他方法抓到他,除非他能隱形,不然台灣四周環海,不是每個人都可以輕鬆偷渡的。
我們都知道在台灣一般人遇到匪徒的合法自衛權是非常限縮的,基本上你能逃就不能反擊。
就像我前面舉的例子,手無寸鐵的民眾都不能因為被攻擊直接反擊了,有槍在手的警察當然也不能僅憑他認為就以最激烈手段反擊。
那公權力怎麼維護? 維護公權力不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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