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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87
引用:
作者MUS
追逐撞市民, 和開3槍打10個洞最後讓通緝犯逃掉, 因失血過多可能撞到其他市民是一樣危險, 只是追逐至少通緝犯可以控制汽車, 失血過多的嫌犯控制不了車更危險.

贊成警方用槍的人想想看就好, 今天你得罪一個警察, 他刻意攔檢你並且用槍斃了你, 順便放個棍棒說你企圖拒捕就好.
按鄉民的觀念: 歹徒打算攻擊警方結果被槍打死 = 剛好, 不須檢討警方用槍的規則.

是這樣嗎? 如果是的話那還是來考個警察然後隨身帶球棒好了....

今天該員警全部都照規則走,嫌犯被打死真的是運氣太差
拿這種意外來要檢討警方用槍規則
而且還先設定好警方看你不爽就可以栽贓然後打死你的情境

老實講這叫先射箭再畫靶
如果這麼怕警察摘贓所以要拔掉警察運用警械的公權力
台灣是民主國家你要移民到哪都可以
何必留在台灣呢?
舊 2015-12-29, 05:11 PM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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