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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MUS
追逐撞市民, 和開3槍打10個洞最後讓通緝犯逃掉, 因失血過多可能撞到其他市民是一樣危險, 只是追逐至少通緝犯可以控制汽車, 失血過多的嫌犯控制不了車更危險.
贊成警方用槍的人想想看就好, 今天你得罪一個警察, 他刻意攔檢你並且用槍斃了你, 順便放個棍棒說你企圖拒捕就好.
按鄉民的觀念: 歹徒打算攻擊警方結果被槍打死 = 剛好, 不須檢討警方用槍的規則.
是這樣嗎? 如果是的話那還是來考個警察然後隨身帶球棒好了....


這問題解決方式應該是巡邏員警執勤時一律錄影
而不是直接把警察的槍廢掉
舊 2015-12-29, 05:03 PM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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