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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槍擊斃通緝犯 警判刑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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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警槍及檢刀依據:本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5款規定: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上述條例需全滿足點數才能開槍 ?
為何現在討論變成一定要警察有可能被嫌犯搞死了才能開槍?
2015-12-29, 03:5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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