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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E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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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四)使用警槍及檢刀依據:本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5款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上述條例需全滿足點數才能開槍 ?

為何現在討論變成一定要警察有可能被嫌犯搞死了才能開槍?
     
      
舊 2015-12-29, 03:56 P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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