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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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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兵.
被害人僅得以倒車方式退至後方聯外道路上始能逃離,此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24 頁),且觀諸其倒車行徑,係刻意以順時針方向繞過被告,顯然被害人當時意在離開現場,客觀上並無對被告直接衝撞或攻擊之情形;又過程中被告雖以左手抓握住開啟之駕駛座車門上緣,惟其始終站立於車門左側外,並非在駕駛座及車門之間(詳見相卷第76頁照片),是縱使被害人持續倒車,被告亦無遭車門撞倒而在地拖行之虞。


這種判斷我稱之為事後諸葛
舊 2015-12-29, 03:21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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