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erocat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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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6月很輕了好嗎? 警察已經算有開槍特權了。
不要老是提美國,美國人民可以有槍保護自己,台灣沒有,
影片就很清楚是逃跑不是攻擊,
再者警察連續開3槍。
下面這個案子我才覺得冤,有人關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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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自衛扭打竟擊發「自保卻變殺人犯」
2010年 03月23日 蘋果日報【賴心瑩╱台北報導】
男子于明文五年前半夜與女友併行騎機車,引發後方騎士許大坤不滿,許尾隨兩人到板橋大觀路便利商店前,持槍欲教訓兩人,于為保護女友,運用在部隊學到的奪槍術搶走槍,拉扯間于男不慎開槍擊斃許。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于防衛過當,依殺人罪酌減刑度輕判三年徒刑定讞。
判刑確定...
...合議庭考量于沒前科,而且是因為行車糾紛被死者持槍糾纏,為了自我防衛才誤殺死者,因此以自首、防衛過當為由兩度減刑,于雖然提出上訴,但仍然被駁回,最後被判三年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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