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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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規來說:
警械使用條例 (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葉姓勇警有先對空鳴槍示警,在嫌犯駕車衝撞拒捕時使用槍械,打擊腿部,手部腿部就是警察訓練時指的非致命之部位.
這樣要被判刑?那警察要怎麼追捕重犯?真的要請那些判葉姓勇警有罪的法官,親身來示範要怎麼做才是正確的?要不然警察杯杯們很難維持治安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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