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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gdrs
重點嫌犯有開車衝撞喔
認為歹徒沒有衝撞的應該都是只看影片的事後諸葛
警察在當時只知車子開始移動,並不會預知歹徒的心態是否要衝撞
以當時警察站的位置,歹徒只要方向盤打到底,往內側倒車
警察一定會撞到還會被內側前輪輾過
警察又不是神,怎會知當時歹徒有沒有想要衝撞他

在我腦補的預演是,如果警察不開槍制止,可能會被車輾過


你先研究一下什麼叫做迴轉半徑好嗎?
倒車能撞到站在駕駛車門側近半公尺的人, 那這台車應該可以橫著開吧....

不要講什麼事後諸葛, 警方現場判斷會撞到的話還能持續拉著車門3-4秒?
敢一直拉車門就表示他認定站在車側不會有被撞的危險.

此外是用槍問題, 連開3槍對於一位竊盜通緝犯已經屬於過當.

當手持可殺人之槍械者在用槍時可不加思索就開, 對一般民眾是很大的危機
而執行法律的警方若是對特定危險歹徒(例如槍擊要犯, 不是這次的竊盜通緝犯)在用槍綁手綁腳, 也會讓自己處於危險.

這次法官判決6個月可易科罰金, 相對也是告訴警方: 這至少是罰金就可以解決的事情.
如此一來, 未來若確認對方危險程度且情形危急的話, 警方還是可以直接用槍不須擔憂會被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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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舊 2015-12-29, 11:28 A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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