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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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ombie
應該規定,高速公路最內側車道被外側任一車道超車者,最內側車道汽車一律罰三千。
這樣鐵定內側車道會淨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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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交通道路處罰條例第47條第二款,早已經規定不允許從右側超車,但警察從來不管而已,怕惹出太多民怨外,同時與交通部的機車禁行內側車道行政命令也互相衝突,一旦執行交通部必須全面開放除高速與快速外的所有車道給機車,否則機車將會等同無法在路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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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