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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黃色烤鴨
按照通保監察法第11-1條第二項規定,如果是警察機關受理報案,
流程上的要件必須要是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之後,才能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票、
法官核發調票下來之後,才能讓電信警察行文ISP業者提供該IP使用者的身分資料。
...

此外通保監察法第11-1條:
引用: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本刑三年以上才能調IP, 所以這則法條當時修法的時候被稱之為 "網路誹謗除罪化" 的法條, 因為公然侮辱或者誹謗刑責最高只到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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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舊 2015-12-28, 11:24 AM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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