嘖...都已經"被AFK"一年(還是超過?)有了,結果還是被挖回來
我是ruinousdeity,記得我也好,不記得我也沒關係,
原本就是抱著帳號不要了也無所謂的想法所以之前318很勇敢地踩線,
苟活一陣子被坑了之後,帳號反正功成身退就沒再回來了。
有板友應該用GOOGLE找到我正在脫手個人收藏(兒童不宜的玩具),
問我願不願意回來幫忙...
花了我差不多20分鐘看完差不多40頁..
先說一下我的基本立場
1.我家族不菸不酒、沒有大魚大肉,但是有一個長輩之前大腸癌去世、
然後我自己的老爸洗腎超過10年,光是這個月我就幫他叫了三趟救護車、幫他急救三次。
2.林鳳營牛奶有沒有問題?我是認為沒有什麼大問題,就算有問題也是
"國內所有牛奶都會有的毛病"。均質化技術沒這麼神奇萬能。
3.以OO影的發言我沒有去研究,所以他的言論我沒有意見,也不一定認同,
但是我認為他有匿名為任何言論的自由,這是憲法保障他的基本權利,
真的言論失當站長處置就好。
4.一些引戰喇豬屎的那就算了,有些人看到影子聽到風聲就開始講故事編劇本,
講得像真的一樣...沒別的正經事好做了嗎?
5.這陣子我已經看太多、聽太多叫人"有種露臉"、"有種用真名"、
"有種去頂新門口放鞭炮、潑漆潑X"、"敢一點不要躲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後面"之類的嗆聲。
這樣一點都沒有比較有本事、高明,只是顯得不理性讓人無言以對而已,無賴中學生才這樣挑釁。
先不說法律規範的對象搞錯了,為什麼要放棄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
確立行為正當性跟放棄自己的權利兩者之間有什麼必然的因果關係存在?
哪一條道理要人抗議、抵制、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讓自己不喜歡的業者虧損,
必須要承擔責任、放棄自己權利?
講回以OO影的事情上,就算站長"配合"、"方便"警方辦案,
提供他所使用的PCDVD帳號註冊信箱、登入IP給警方,那又如何?然後呢?
有IP原告、警察就可以找到他了嗎?沒這麼神奇吧?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約束的對象主要是司法警察、檢察官、法官及相關從業人員
為監察通訊前必須合乎程序及為監察通訊行為時對象、範圍、內容、手段、過程必須合法。
按照通保監察法第11-1條第二項規定,如果是警察機關受理報案,
流程上的要件必須要是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之後,才能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票、
法官核發調票下來之後,才能讓電信警察行文ISP業者提供該IP使用者的身分資料。
問題是申請案由及涉嫌觸犯法條不符合通保監察法第五條各項構成要件,
檢察官敢因為妨害名譽案件許可對法院提出聲請通訊監察調票嗎?
法官敢因為妨害名譽案件核給司法警察官、電信警察調票嗎?
以上聲請核發流程不對外公開,受監察人完全不會參與。
請問以OO為影或其他人是要放棄什麼權利?到底有什麼可躲的?
不要再講什麼"配合辦案"了,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二項規定相關從業人員同樣受該法約束,
中華電信或其他IS業者P持有的電磁紀錄跟受監察人的身分、隱私有直接關係,
未經法院核發調票取得電磁紀錄就是違法監察通訊;按同法第25條規定,
中華電信/ISP業者沒看到調票交付電磁紀錄就是洩漏交付違法監察通訊資料。
兩者不但都有不輕的刑責也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誰會想要為這種事情丟掉工作、不能任公職、還要賠錢的?
違法監察通訊取得的資料按同法第18-1條第三項規定,
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過程中皆沒有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也不能作為他用還會被法院沒收銷毀。
有本事味全、警察、檢察官拿出ISP紀錄證明被告的身分,來看看會發生什麼事。
警察敢去找人、收到約談通知再說,到時候就有一票人很精采。
一些人吃飽沒事就在那邊恐恐恐,這麼想當恐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