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沒問題
這篇我頂,可受公評之事不在此限。但是,很多人都忘了,前面一句是〔他人私德及及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話說,味全一案,雖不是他人私德亦不是與公眾利益無關。
別忘了,公司是一個私有法人,這間公司的似乎沒有私德的問題,因為公司雖不是一個自然人,但是這間公司是個私有法人,所以妨礙名譽等罪,可以再加重!因為每一個網友都不是法官、檢察官。你提出的任何言論,都要有證據,而且可被檢驗!而他的私德問題,你不滿,請你到法院與或警察局舉發吧,你要上網路戰,除非你是受害者亦或是你有明確事證。不然你這樣只是破壞味全的商譽跟股價。〔不過,我們的法院不值得信任是真的,效率低下也是真的〕unbelief:
民粹誤人誤己!
雖然有涉及公共利益,但是所謂的公共利益是指已購買的受害者!不是未購買或秒退的第三者,因為這件事情在你們身上完全不構成傷害,就因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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