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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arconlon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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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5
您的住址: 金一十大女支三
文章: 1,282
引用:
作者cys070
講到這個

至從這幾條修正後
還是看到網路上一堆人被告毀謗或是釣魚 (看都是三年以下)
不知道最後他們上法院或偵查庭提出這個
法官和檢察官是怎樣解釋?


.


不交是合乎規定
交了叫做"配合調查"

所以有些警察也玩這招 給你發文要你去"筆錄"
你去了該"筆錄"就是證據 叫做自行到案

不過到底三年以上還以下還不清楚
大家給以月為影一些專業意見吧 見死不救下次就換其他人
網路聊聊還好 弄成這樣就太超過 以大欺小
舊 2015-12-25, 07:10 P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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