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oname
像食安問題 講了幾百遍了 明明法律規定 可以勒令停業 為什麼才"重罰"五萬元?
不要再怪立法院沒修法了 食安法修了幾次了? 即使修了100次 法官 檢察官縱放也沒用 
就像樓上說的 不作為犯
今天檢察官不作為 不起訴 逾期上訴 不逕行拘提...就可讓罪犯逍遙法外
不講了 樓上已經有人提醒了 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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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一種是假起訴真放水,為了應該輿論壓力,證據不足急急起訴求重刑交差
等到上了法院被法官打槍就來大家互嗆推責任
問題已經不在修不修法,而是檢察官沒有退場機制,過去有位逾期上訴說公務繁忙,忘了上訴
整個弊案一審判有罪的人全部脫身,案件憑空消失了,比收買法官還省時省力
這個逾期上訴的檢察官,犯了如此重大錯誤,只不過被調職而已,一樣可以幹到退休
如果像美國檢察官是市民票選出來,不管你背後有什麼故事,起訴的案定罪率低,根本就不用混,更不用說做出放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