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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oname
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第二項
前項受刑人,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第 76 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因為既然已經三審定讞 檢察官在三審文書未送達前
為防受刑人逃脫 逕行拘提並沒有損害受刑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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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抓的一定都抓得到
想放的一定都放得掉
這也是落後國家的特色
好險我們還是有抓到葉世文和趙藤雄
話說趙不會是因為二審法官名單出來了或者不想賭自己運氣或者因為政權就要轉移所以才迫不及待認罪吧
那表示臺灣司法還有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