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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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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引用:
作者Computer Cowboy
這個不是脗合"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了嗎?

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第二項
前項受刑人,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第 76 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因為既然已經三審定讞 檢察官在三審文書未送達前
為防受刑人逃脫 逕行拘提並沒有損害受刑人權益
舊 2015-12-25, 05:14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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