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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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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完全不能認同版上許多人的說法。

民主多數決是建立在法治之上的,民主決定了為了大我就一定得犧牲小我?

有資格就有發言權了[你本人不克前往,家屬代表有沒有發言權?],有所有權就有被告知或要求悉聽全知的權利[你的法律代表有沒有全知的權利?],管委會有沒有向所有所有權人說明的義務?所有權人有沒有參與的權利?

那有什麼民主決定就可以否定他人的資格、否定他人的所有權、進而否定他人被告知及說明的權利?

生為中華民國的居民,因為你是中國外省第三代,所以沒資格參加高普考?也罷。
因為自認是中國人,加上多數居民都是自認或事實是台灣本省台灣人,所以法律遇到中國外省第三代,就要強制公開宣示愛台灣,才能報名高普考?因為不支持台灣獨立建國,所以自然自動取消並排斥中國外省第三代入試場應試高普考?

先搞清楚,參與資格及所有權的關係,再來了解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及義務,才能談民主吧。即便是決議通過全程必須使用方言,管委會的目的及性質就是要對全體所有權人負責而存在,沒有所有權人,那需要管委會?有了管委會就有義務要對所有所有權人說明的義務。所有的所有權人都有被告知及被說明的權利。憑什麼我是少數我就要被犧牲?難道管委會大於法律?亦或是我的所有權不算數?還是我沒有資格?

該不會是其實管委會不是我全權授權委派召開管委會?因為管委會本來就大於我個人的全權授權?管委會是皇帝嗎?
舊 2015-12-24, 10:46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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