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以前很多因香港廉政公署跑來的貪官 罪犯 也沒遣返 引渡
五億探長呂樂 曾志偉父親曾啟榮
引用自蘋果日報
貪檢落跑 防逃條款還躺在立法院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51223/759484/
理論上還沒定讞的可交保 定讞後檢察官要等到文書送達才能傳喚 拘提 執行
明明可以逕行拘提而不拘提 怪修法 怪東怪西怪廉政這隻老鼠也沒用
不過這些都不是本案縱放的理由 "聽說"交保後就不知去向了
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
前項受刑人,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