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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bossx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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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引用:
作者Jose Chin
喔 改成這個了

第二十三條 (不當贈品贈獎)

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這個是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為母法
主管機關制定細則或辦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廢止後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34/num12/Eg.htm

改成使用『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BE%A6%E6%B3%95

但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會把買一送一的情況排除

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下列各款情形不列入前條贈品、贈獎之適用範圍:
一、免費試吃、試用,及其他不以交易為要件之促銷行為。
二、同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價格折扣促銷行為。
三、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
四、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促銷行為。

立法理由
一、以負面表列,明文排除不屬於贈品及贈獎行為之範圍。
二、第一款係事業所為單純之贈與促銷行為,對市場秩序及競爭者利益無
甚影響。
三、第二款係事業以較低之價格為競爭之行為,基本上不違反效能競爭精
神。
四、第三款係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如加量不加價,屬事業之
降價行為。
五、第四款係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屬事業之降價行為。
本款之類型除販售時將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外,亦包含額外支付
費用,以較優惠之價格取得兩種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舊 2015-12-15, 06:47 P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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