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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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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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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ugobossxzy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一0四一五六0二三四七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喔 改成這個了

第二十三條 (不當贈品贈獎)

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舊 2015-12-15, 06:28 PM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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