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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bossx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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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引用:
作者Jose Chin
這樣算不算違法


第四條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二、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一0四一五六0二三四七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舊 2015-12-15, 06:11 PM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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