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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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所以?
你以為立法、修法程序是一個法官認為法律有問題就可以改的嗎?
一個法官認為法律有問題,要修法,首先他要先通過司法院內部提案機制,經司法院內部審核討論後通過,才能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立法院收到法律案後就會過了嗎?
錯!這種東西在立法院一躺就是十年以上的比比皆是,更別說要是有些利害關係的,連交付審查都不會,直接在程序上就退案了。
而且即使是進入委員會討論了,也不代表就能順利通過,立委們還有一招常用的,就是由立委提出修改版本,「XX版」把原提案內容照抄後,修改幾個關鍵的地方,再交付討論,最後通過的常常是這種東挖一塊、西補一塊的「XX版」修正案,原先的立法、修法原意可能蕩然無存,甚至與原案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你還認為立法怠惰的責任可以推給其他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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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整個系統都出問題了嗎∼這個系統包含了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啊!
選民素質低,所以只可以選出低素質的立委們,這只能靠長期的教育來改變。但是,官員,法官們不都是接受高等教育的菁英嗎?一堆奇奇怪怪的決定和判決讓人懷疑它們是不是只是會讀書的米蟲而已!
我也沒有特地要針對法官啊,不過這次這種判決,不就很明顯的是有缺陷嗎?台灣的法律系統是照抄德國的,可是為什麼沒有把德國人的公務人員考核(diestliche Beurteilung)一起抄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