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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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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引用:
作者droganfly
曾經很長一段時間以為立法,修法都是立法委員的問題。

但是這樣問題就來了,在這113位立法委員裡,裡面能有超過2位數的委員有足夠的法律素質去提案,人民就該拜佛燒香了(更別說以現在的選舉方式,能有10%的委員有法律常識都很拼)。

後來去政府網站查,才發現,原來“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都可以提案!

所以當一個法官說出“我也知道是惡法啊,但是立法委員不修法我也沒辦法啊”之類的話時,你就知道整個系統出來問題。

當一個法律知識及經驗遠高於其他人的部門(還不提沒有退場機制這道免死金牌)不作為時,那還不如把它們換下來用電腦程式來做出判決來的便宜。


所以?

你以為立法、修法程序是一個法官認為法律有問題就可以改的嗎?

一個法官認為法律有問題,要修法,首先他要先通過司法院內部提案機制,經司法院內部審核討論後通過,才能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立法院收到法律案後就會過了嗎?
錯!這種東西在立法院一躺就是十年以上的比比皆是,更別說要是有些利害關係的,連交付審查都不會,直接在程序上就退案了。

而且即使是進入委員會討論了,也不代表就能順利通過,立委們還有一招常用的,就是由立委提出修改版本,「XX版」把原提案內容照抄後,修改幾個關鍵的地方,再交付討論,最後通過的常常是這種東挖一塊、西補一塊的「XX版」修正案,原先的立法、修法原意可能蕩然無存,甚至與原案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你還認為立法怠惰的責任可以推給其他人嗎?
舊 2015-12-15, 08:52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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