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droganfly
曾經很長一段時間以為立法,修法都是立法委員的問題。
但是這樣問題就來了,在這113位立法委員裡,裡面能有超過2位數的委員有足夠的法律素質去提案,人民就該拜佛燒香了(更別說以現在的選舉方式,能有10%的委員有法律常識都很拼)。
後來去政府網站查,才發現,原來“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都可以提案!
所以當一個法官說出“我也知道是惡法啊,但是立法委員不修法我也沒辦法啊”之類的話時,你就知道整個系統出來問題。
當一個法律知識及經驗遠高於其他人的部門(還不提沒有退場機制這道免死金牌)不作為時,那還不如把它們換下來用電腦程式來做出判決來的便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