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cbd
美國已故首席大法官馬歇爾(John Marshall )認為,與法律之權力相對之司法權力,根本不存在,法院只是法律之工具,不能有任何意志,司法權之行使,絕非為實現法官之意志,而是為實現立法者,或者說,法律之意志而已。
現在居然還有鄉民希望法官依照民意進行判決?一點法治的概念都沒有.
今天去滅頂也只是頭痛醫頭而已,真正能治標的事卻沒人要去做.
|
因為鄉民知道要靠超廢的立法院,這法律之意志來改善現況根本不可能
還不如在底下喊喊,法院搞不好就會接到上面的電話要為選票順應民意
鬼島非常多問題主因在立法院眾利委,但是鄉民一般不會指望他們,所以都是治標不治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