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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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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引用:
作者AndyCandy
這樣可能不太好...

醫師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L0020001)

第 8-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廢止之:
一、經廢止醫師證書。
二、經廢止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認定時,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你看到前段,我看到後段,這代表什麼? 你太純潔了。

帶著要用的時候再拿出來,找個關係好的律師比較實用。
     
      
舊 2015-12-12, 11:00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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