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lm456
這根本是樓主在模糊問題吧
2回事的事情
跟健身房的合約是一回事
引發公共危險更是一回事
一個民事一個刑事
而且刑事是法有明定
這個跟目前時事王如玄事件
有異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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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佩服你也能牽拖到
政治上面去?
我可無意要陷入[政治文] 遭砍帳號 (先說明)
這是兩回事
卻是有前後因果關係
若我不是被無故違約惡意停了會籍?
若我不當場據理力爭數次遭到工作人員如此對待?
若我不是EQ那麼差的人?
我想 一般人也不會到憤怒到從那麼高的樓上把槓片往他家樓頂砸下去
假如要砸破: 毀損罪 --> 告訴乃論
實際上是彈出去 ---> 公訴罪
我說得很清楚事情經過就是如此
一方面我面對公訴
另一方面我去找台北市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 一爭議 二爭議 三協調
換來一紙公文: 因雙方意見不同 ---> 請自己上法院 (這種到底在保護消費者?)
這當然不能混為一談...
講我模糊焦點...
不能說我只是滔滔不絕的說著整個事情經過
若不是我自己在警局筆錄就自行承認事我扔的
他們還要比照我的DNA和槓片上的證據來確認
對於這種行為 我很內疚 也很後悔...
筆錄上起頭:
就是先有紛爭再有脫序行為..
我實不必特別交代...因為我也不值得在這裡像眾人交代
有一點我是認真的想:
如果依再縱容這樣不合理危害消費者權力的事件 糾紛發生
(一年超過500件..同一家公司..夠多了吧..)
我是憤怒犯了錯了..
以後呢?
為什麼卻不去查看看為什麼一間一再引起糾紛的公司毫髮無傷的這麼傲慢無理?
卻無人可以撼動的了它?
像是大家講的[有錢判生 無錢判死] 魏應充
還是要逼到有人走[非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