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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ther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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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218
引用:
作者悠遊網客
毒駕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來處理,我整理的最後一條連結裡面有說明.雖然有罰則,但是警方沒有積極的手段去篩查,任由事故發生,這才是問題的重點.



毒駕除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來開罰
還要依刑法185-3條加重處罰跟酒駕一樣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 相關司法解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9 號
解 釋 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
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
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
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
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
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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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12-10, 07:59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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