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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285
引用:
作者惡蟲
其實是有,因為刑法185-3本來就含有服用毒品或藥物,所以因為吸毒而導致不能安全駕駛,一樣可以依刑法185-3處罰。


問題是在搜證過程。

現行的酒駕,並不是警察可以隨意對任何道路上的駕駛人進行酒精測試,也就是說除非發生交通事故,否則一般駕駛人被攔查,警方必須以明顯可以聞到酒味才可以要求駕駛人進行酒測。

但是毒品沒辦法這樣處理,主要是因為除了K煙味道比較持久外,其他毒品施用後,服用者不見得會有明顯可以辨視的方式,不容易因為一般道路攔查就發現服用毒品的駕駛者,況且現行法律除了酒駕已經改成酒精測定值標準外,其他還是要以「致不能安全駕駛」為構成要件,也就是說,即使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車輛,如果無法證明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一樣也無法以刑法185-3定罪。

毒駕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來處理,我整理的最後一條連結裡面有說明.雖然有罰則,但是警方沒有積極的手段去篩查,任由事故發生,這才是問題的重點.
舊 2015-12-10, 06:24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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