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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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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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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89
引用:
作者老飛俠
還有那些託購的要買的東西有個共通點:全都是
您可以用下列規定去婉拒那些不熟的親友
入境報關須知>二、藥品


(一)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之藥物, 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藥品成分含保育類物種者, 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農委會)同意始可攜帶入境。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 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 適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

(二)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

(三)西藥:

1.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2.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四)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五)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1.中藥材:每種至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

2.中藥製劑(藥品):每種12瓶(盒),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

3.於前述限量外攜帶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藥品),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3個月用量為限。

(六)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惟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度數為限。

(七)自用藥物限量表所定之產品種類:瓶(盒、罐、條、支、包、袋)等均以「原包裝」為限。

(八)自用藥物之品名及限量請參考自用藥物限量表((doc檔案)、(pdf檔案)、(odt檔案))及環境用藥限量表((doc檔案)、(pdf檔案)、(odt檔案))。

(九)輸入許可申請或病人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證明書申請,請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服務電話:02-27878200。
https://web.customs.gov.tw/ct.asp?x...72&CtNode=13127
舊 2015-12-09, 09:42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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