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smt
你想得太簡單了,還有一個重點是「法官可以自由採信自己想要的證據」,這才是本案最大重點。
話說美國辛普森案這麼轟動,也是有類似問題。法律從來沒有什麼法官依法判決這種事,法官只要爽,完全不採信你的證據或採信根本明顯有問題的證據,法條怎麼寫都沒用的。  (之前不是還有案例,法官只憑自己的血輪眼就自行判定被告提供的合約簽名「不是偽造」的,原來現在法官已經強到只憑肉眼就可以判定簽名的真偽了)
檢:法官就想判頂新無罪?
https://tw.news.yahoo.com/%E6%AA%A2...-215007026.html
他以編號CCRU1644172貨櫃為例,該貨櫃2013年2月29日從胡志明市出口,3月7日抵達台灣,檢驗日期標示2月10日至3月11日,清艙日期為3月12日。換句話說,如果照大幸福提供的相關資料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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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法官採信證據的標準有點奇怪...
法官自己都寫了Vinacontrol只是一間沒有越南官方授權的民間公司,這種公司的檢驗證書可信度能有多高呢?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12-03/67493
食藥署指出,該快篩法早已採行在案,且食藥署事後還以公告方法檢驗一遍,結果仍為39.7%,與原本的40%差異不大。
食品工業研究所朱燕華實驗室出具之檢驗報告並未經食藥署認證,彰化地院卻以此未經認證的檢驗報告推翻食藥署的正式檢驗報告
另外,去作證的孫璐西教授也有提到
http://www.viewpointtaiwan.com/%E9%...89%80%E5%9C%A8/
根據我當天出庭作證所聞,
大幸福公司自己說,他們的豬隻來源是來自「千家萬戶」。這種豬隻來源如此複雜的公司,我們根本無法得知他是否有使用病死豬(越南是口蹄疫的疫區); 而在台灣的病死豬,其實是送到化製廠做飼料油的,所以台灣也沒有針對「病死豬做成豬油原料,再精煉成食用油」這種情況去訂定檢驗標準。
大幸福公司的出口檢驗報告跟頂新公司的進口檢驗報告,兩份報告的差異很大!
比較這兩份檢驗報告時,我發現油的酸價明顯升高,頂新的廠長以「運送儲存問題」辯解。可是我注意到,
不只油的酸價過高,碘價也有了變化。碘價常被用來測定油脂的不飽和程度,換句話說,碘價根本就不應該在儲運期間有變化。根據我的判斷,這種情況,
如果不是出口檢驗報告造假,就是兩份檢驗報告驗的根本就不是同一批油!頂新廠長自己也是經驗豐富的人,他看到報告不可能不知道碘價有變化是異常現象,只是我是證人,沒辦法當庭質疑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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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疑點實在太多了,不太懂彰院的邏輯
為何不是廠商要明自己的原料正常
雖說原則是無罪推論
但是食品廠生產食品不是本來就要先滿足"安全"這個條件嗎
就好像建商蓋房子本來就應該要有執照+聘請有照的建築師+使用合格的建材
而不是發生問題後,卻反過來要買房子的人要去證明建商有問題
舉例可能不太好
但是這裡的前輩們應該都能了解我想表達的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