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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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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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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tl
所以歐美日才會進化到陪審團制度啊!要賄賂不特定的陪審團風險很大。

考慮到台灣人缺乏陪審的經驗,初期用否決制好了,陪審員如果聽不懂或沒意見,甚至在睡覺,那就不用動用否決權。

過半數陪審團員否決,判決不成立,發回重審。

不管判決成不成立,陪審團都解散,所以不會有動用否決權之後,要繼續陪審的問題。


讓我想到特偵組跟別查組
說不定
一般案件都是不特定人選
政治案件都是特定人選

結果...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舊 2015-12-01, 06:12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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