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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真象
請看判決書
"一、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魏應充、陳茂嘉、常梅峯、楊振益、曾啟明、蔡俊勇透過內容不實之檢驗報告欺瞞食品主管機關,使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偽以食用油名義輸入,再予精煉降酸以規避檢查,進而製造供人食用油脂銷售,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詐欺取財罪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摻偽假冒罪、加重詐欺罪嫌。"
只有提到"使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偽以食用油名義輸入"
1.文中並未提到飼料油。所以請別自行腦補為飼料油。
2.檢查官起訴書既然認定不能食用,則檢查官要能証明進口的油品是不能食用的(而非原物料不能食用)
那我相信你應該沒多少東西能吃了。
光以食鹽及水在原物料階段基本上都不會符合現今社會的標準,要經過精煉才能食用。
若以你這種想法來判決,絕大多數食品商都會被告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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