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d61s
地檢署發言重點
1: 如有當事人提告
2: 調錄影帶檢討法警是否疏失
地檢署的態度讓我們看到「目無法紀」、「嚴辦到底」...這幾句用在這好像用錯地方,應該用在哪我也不知道,可能要哪天打到法官家裡吧

|
1.這件案件畢竟還是傷害罪,再怎麼可惡也不會因此變更所犯罪名,因此還是需要有人提告,才能進行訴追程序。
前面有人提到妨害公務部份,答案是不會成立,除非有人毆打法警或其他院、檢人員,否則僅因為地點在公署內,不會因此成立妨害公務。
2.法警部份是進行行政程序上的檢討,看是否有所失職,縱使有,這部份也僅能記過等懲處而已,也不會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