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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引用:
作者comics
我家就曾有過一間軍宅,
因為當時覺得品質不佳, 地點不好
建好後還要再自付一筆錢1~2百萬吧,
所以就把權利賣給別人(約20年前)

其實就很單純, 要有認識的 有門路

對啊,你的單純定義真是特別,和律師檢察官一樣簡單明白

一般人買賣房子需要門路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 條
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
、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
,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
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4 條
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
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

前項禁止處分,於建築完工交屋後,由主管機關列冊囑託當地土地登記機
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並為禁止
處分之限制登記。
舊 2015-11-27, 10:50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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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