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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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mics
我家就曾有過一間軍宅,
因為當時覺得品質不佳, 地點不好
建好後還要再自付一筆錢1~2百萬吧,
所以就把權利賣給別人(約20年前)
其實就很單純, 要有認識的 有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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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你的單純定義真是特別,和律師檢察官一樣簡單明白
一般人買賣房子需要門路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 條
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
照顧原眷戶
、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
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4 條
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
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
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
前項禁止處分,於建築完工交屋後,由主管機關列冊囑託當地土地登記機
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並為禁止
處分之限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