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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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IREFALCON
從1994年美國開始允許基改蕃茄上市...
20年夠不夠長了?
除美國之外,全球共有28個國家種植基因改造作物。
依種植面積統計,全球約81%的黃豆、35%的玉米、
30%的油菜和81%的棉花都是基因改造產品。
而且這20年當中沒有反基改單位做監督嗎?
但能提出任何禁得起檢驗的數據證實危害嗎?
一個一個網路謠傳的基改作物造成的危害, 再深入一點追蹤後續, 都發現其實刻意人為操弄的因素遠大於基因影響力.
並且往往是無法重現的單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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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項產品都審核20年嗎?
我看起來比藥物審核寬鬆多了
1. 通報制
在1986年的生技規範整合架構中,APHIS以許可制來監管所有管制物,直
至1993年,APHIS累積較多審查經驗後,始導入通報制度,以簡化的申報流程
取代許可制。然並非所有基改植物的引進皆適用通報制度,僅有符合以下六項
要件者,方可採取通報,包括:
(1) 接受基改的植物並不被列為有害的雜草或也不被APHIS視為釋放區域中雜
草;
(2) 轉殖基因穩定地被轉入植物體中;
(3) 轉殖基因已知不會造成植物病害;
(4) 基因物質不會引起傳染病原的產生、不會對非目標生物產生毒性、並且非
用於生產工業用或藥用產物;;
(5) 無顯著產生新型植物病毒之風險;
(6) 轉殖基因不含有人類或動物病原菌基因序列。
2. 許可制
必須依照國家環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準備相關文件,如環境評估(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EA)和環境影響聲
明(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EIS)則將影響審查期。相較於EA,EIS乃是較
詳盡且全面性環境影響評估,且研擬EIS需有跨領域之專家或其它有關單位之參
與,進行一案時間多需1~6年不等,因此耗費時間與成本亦較EA高。
根據APHIS的NEPA施行程序,基改作物田間試驗並不需要執行NEPA文件,
這是因為透過隔離設施的建立可將嚴重環境影響的程度降到最低,然而若有基
改生物或產品是包含新物種或衍生新問題被標明在7CFR372.5中時,則需在提出
申請前執行環境評估。當主管機關決定環境報告在進行田間試驗前必須備齊,
則申請人必須配合提供,若環境釋放是執行數季,申請者必須收集相關資料協
助主管機關判定是否列為未來環境文件中,相關資料包括對非目標生物、人類、
野生生物的潛在影響,和釋放此基改作物對環境的影響等。
3. 田間試驗之監管
不論以申報制或許可制進入田間試驗的基改作物,APHIS皆執行監管作業。
通過申報程序之基改作物田間試驗,依據7 CFR 340.3必須接受APHIS和當地州
政府之查驗,查驗作業主要採隨機並配合風險相關因子(包括基改作物型式、
試驗區數目、申請者過去是否有違規紀錄等)進行,以評估是否確實遵守法規
規範。此外,田間試驗報告應於田間試驗終止後6個月內提交予APH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