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rstorm-2
您一定是總經理!連是否連續做CPR都列入計算而非考量檢查待命回頭確認…馬後炮之最高境界!
我之前列舉的例子他唯一只在乎材料費而完全忽略執行所需要有的常識跟動作等現實!
您一定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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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啦 我就說我是外行人 我只是單純對這個認定的方法為何感到興趣~~~
所以您的回答是CPR的節數是以材料的耗損 而非執行的時間的意思嗎???
畢竟醫院理論上是醫療單位 實際上也是營利單位
如果是營利單位 而且討論到錢 就要用營利的立場下去思考 不是嗎???
而且如果這樣會造成醫院的困擾 那為什麼不把CPR的執行設為一種醫療行為來算取回報 而是用時間當成他計價的基數??? 而這又是誰定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