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
法官認為機車耐用年數為3年,每年折舊率千分之536為基準,換算陳男20年車齡機車修理費折舊後可求償的金額,計算後陳男的機車殘價僅剩0.005元,幾已無殘價存在駁回。
.................................................................................................
【孫英哲、詹智淵╱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陳姓男子騎車齡20年的機車被人追撞,花了1萬3480元修車,事後向肇事者求償,結果一審法官援用最高法院決議,以陳男機車老舊,維修費用折舊後已無剩餘價值駁回,讓陳男大呼:「這判決實在太瞎!」
陳男向《蘋果》投訴,他機車車齡雖20年,但有保養車況好,他才會花錢修理,沒想到法官連一毛錢都不判給他,讓他很灰心,索性放棄上訴!律師趙惠如則認為,以本案為例,當事人可在車損修理費方面,開立零件及工資兩張估價單,因零件有折舊的問題,工資則無,即可避免求償敗訴的窘境。
陳男(37歲)係於今年2月騎機車在秀水鄉,遭邱姓男子騎的機車由後追撞,陳男提告向邱男求償1萬3480元機車修理費,法官審理時,援用最高法院在1988年決議,物被毀損時,被害人得請求物被毀損所減少的價額,並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以及行政院公布修正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