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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歲大叔陳殷利用修圖軟體,把自已變26歲型男,性侵2少女,遭判重刑,也被判賠90萬元給被害人。資料照
新北市大叔陳殷(41歲),利用修圖軟體把臉書照片修成型男,並稱自己26歲,去年4月以「陳玄燁」為名,在網路上認識12歲的國一少女,要求少女與異性的聊天內容截圖給他看,竟以女同學暗戀男同學為由,脅迫自拍****給他,否則殺那名男生,少女就範。
去年9月3日陳殷強拉她上他機車,並載汽車旅館,不顧少女生理期,一夜性侵5次,隔天載到陳殷桃園住處,再性侵3次,最後將少女載回竹北,塞給她2000元封口;少女回家後全身癱軟,母親察覺有異,才送急診才知女兒遭性侵。
警方也查出,陳殷去年8月認識另名13歲少女,因他得知少女曾和一名羅男嘿咻,陳以公布她和羅男炒飯的事,要求少女到樹林,少女害怕前往,被陳載到新莊租屋處拍****、性侵,2週後又再以相同理由,約至湖口租屋處性侵。陳殷因犯下多案遭判刑十年半。
少女母親不捨女兒年僅12歲,身心發育還不健全,即遭對方性侵,性傷害其身體及心理,且陳殷犯行已嚴重侵害少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性自主權及貞操權,母女一同向陳殷求償250萬精神撫慰金。
陳殷坦承犯行,他表示自已刑期若加上其他案件,刑期就超過20年,刑期足以抵過賠償,且少女母親在一審時提出1千萬賠償金,他根本無力賠償。
法官認,被告犯案時,少女仍只是12歲的小學生,正是身體或心理進入青春期時刻,卻因陳殷不法侵權的行為,妨害其性自主權,影響人格發展,重創少女心靈深遠,也造成少女母擔憂女兒是否順利成長,精神均受一定程度痛苦;考量兩造社經地位及資歷都不是有錢人,認為陳殷應賠少女70萬,少女母20萬,母女共90萬元。全案可上訴。
(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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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也算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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