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0
引用:
檢方表示,花茶雖含DDT成分,但經送食藥署檢驗,花瓣所含DDT,一般人必須每天吃下260公克,且長期食用才對人體有害,食藥署並稱「要喝一輩子才會有危害」,因此尚未達到食安法「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犯罪構成要件。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L0040001

引用:
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 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 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 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 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 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同一原因事件,致二十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 之申訴時,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辦理。 受消費者保護團體委任代理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訴訟之律師, 就該訴訟得請求報酬,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食安法改過之後檢方為什麼要去問食藥署?
明明現在是食品業者要自己去證明。
舊 2015-11-02, 10:31 AM #3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oversk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