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打工吧魔王大人
我想這個法官是這樣判的,
被殺傷者三人, 傷害罪各為一年半
被殺死者一人, 自衛致死判五年半,
合併為十年。
這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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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可能是這樣啦
法官:
只要從事後來看,吾人即可明知受害者並未成功殺死被告,被告在當下怎可反擊?
應留待原地確認自己有被殺害,再報警協助警方採證,尋求法律之依慰,
退百步言之,縱然是受害者主動攻擊,依常理被告只要閃拳閃刀閃子彈即可全身而退,
縱然日後或遭伏擊,也是日後之事,現今不可妄下判斷,視被告之學識經歷,被告在被圍毆之際,不思做通盤考量,亦未考慮刑責罰度與日後影響,
反卻痛下殺手,殺害不會閃拳閃刀閃子彈的受害者,導致受害者永遠失去日後反擊的機會,天理難容,判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