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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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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惡蟲
猜測其實是因為女方是未成年。

因為成年就沒有逃家的問題,父母也無權強迫成年子女一定要回家,整個文章感覺上就是樓主結識了未成年少女,可能有些逾越法律的作為,所以對方家長打來才會…


引用:
作者knoeatw1990
這大概是我人生活了25年來,算是最有挑戰性的一次…

故事是這樣的,幾個月前我在網路上認識了一個剛成年的女生,
暫且這裡呼她叫小莉…


這是樓主一開頭就先說明的.....

個人猜測, 女生可能已滿18歲但未滿20歲, 也就是在刑法上已成年, 但民法上未成年....

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未滿20歲)的子女有監護權, 因此像收容未滿20歲的逃家少女,

是有可能被女方的父母或監護人提告"和誘罪"的.


所以鄉民可以別以為女生滿16或18歲, 已經可以"炒飯"不違法而收留女生過夜.....

記得要對方滿20(還得未婚)才OK的......
舊 2015-10-28, 11:02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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