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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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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n_akemi 
				中華民國教育部辭典的解釋是:「藉某種理由向他人詐取財物。」 
 
因此,隱瞞部分事實以賺取其他購買者的差價或是物品就叫作訛詐。 
誰管理由是因為開團要花精神跟廠商溝通還是要花成本。 
 
因為在團購成立的同時,開團人已經與其他購買者一起具備"便宜售價的好處"。 
但是又想要自己投注的時間精神與花費能同時得到實質收穫,這跟商業行為有何不同? 
 
既然開團者是"販售服務",那依照公平原則販售方應在契約成立前就必須告知消費者。 
不然與訛詐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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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這樣說,所有的商人還有政治人物都應該抓去關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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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亂台反民主塔綠斑綠共廁液神經錯亂洗板假帳號集團:jerry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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